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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数据竞赛与个人信息维护典型案子盘点
来源:火狐体育nba直播 | 作者:火狐体育nba直播 | 发布时间 :2022-03-06 17:46:47 | 160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数据的价值不断被开掘和扩展的当下,数据竞赛现已成为公司商业博弈的重要范畴,在2021年又有许多值得重视和评论的案子呈现。2021年,《个人信息维护法》正式发布并施行,是国家加强个人信息维护的里程碑性实践,回应了实践中的争议问题,个人信息维护全体呈现加强趋势。本文依据2021年的司法实践,整理了2021年度具有典型代表性的数据竞赛和个人信息维护范畴的案子,探寻司法实践对热议问题的意向,整理争议问题,供给后续规矩建构的学习。

  2021年数据竞赛范畴有不少事例会集在数据抓取方面,关于数据抓取类事例,司法实践中案由首要是不合理竞赛胶葛,但断定成果并非彻底一致,即便案子现实挨近,但因为案子细节的不同,也会呈现不同断定的状况,也有的数据抓取类案子的中心争议点不在于技能问题,需求要点考虑用户个人信息权益与企业运营利益之间的衡量。

  2021年12月,杭州余杭区法院断定了抖音诉小葫芦直播数据抓取案【(2021)浙0110民初2914号】(以下称为小葫芦案),本案中原告抖音公司发现被告六界公司开发运营的“小葫芦”产品未经原告答应,长时间采纳不合理技能手法,不合法抓取“抖音”直播渠道的用户直播打赏记载、主播打赏收益相关数据,并以付费方法向其网站用户供给。原告以为被告数据抓取行为打破原告数据防护办法,严峻危害抖音用户体会和数据安全,导致抖音流量受损,构成不合理竞赛。对此法院以为,抖音公司对直播数据投入了许多运营本钱,具有应予维护的商业利益。被告令本来无法经过天然人为方法获取的数据能够经过揭露途径获取,简单损坏用户粘性,危害抖音公司竞赛优势,且侵略了打赏用户和主播的个人信息权力,对数据运用没有任何立异。因而,法院确定被告数据抓取行为构成不合理竞赛。

  2021年9月,杭州互联网法院断定了腾讯诉斯氏新媒体公司抓取微信大众号文章数据案【( 2021)浙 8601 民初 309 号】(以下称为斯氏公司案),本案中,原告腾讯公司以为被告斯氏公司运用爬虫技能抓取微信大众渠道信息内容及数据,并进行对外供给大众号相关数据服务,原告以为被告的数据抓取行为打破微信大众渠道的防护办法,阻碍渠道正常运转,构成不合理竞赛。法院以为原告对微信大众号数据资源全体具有竞赛性利益。被告行为打破微信IP拜访约束和封禁办法,给原告服务器构成额外负担,加大原告运营本钱,损坏了微信产品的正常运转机制,违背robots协议,违背诚笃信用准则,未尊重信息发布主体的志愿,并不归于技能立异,构成不合理竞赛。

  2021年2月,上海杨浦区法院一审宣判了智联招聘诉上海逸橙案【(2019)沪0110民初16688号】(以下称为智联招聘案),本案原告智联招聘公司以为被告上海逸橙公司经过相关外网账号、经过技能手法等方法在原告网站获取原告网站所存个人简历和职位信息,将原告网站简历作为被告企业用户网站简历资源对外有偿答应运用,并将抓取的职位信息发布在被告网站。本案原告相同是以为被告经过多种技能手法进犯原告网站,增加了原告服务器压力,损坏了原告网站正常运转。可是本案法院给出了与小葫芦案和斯氏案彻底不同的确定,本案中法院的重要考量点包含用户的志愿与挑选、顾客的便当性以及流量丢失的有限性。

  关于相关外网账号服务,法院以为系被告的企业用户自行挑选的是否相关,亦由用户自己运用该技能完成,被告供给的是一项相关同步的技能服务,该技能自身不具有不合理性,且该服务能够给用户带来便当性,实际上对顾客而言具有必定增益。

  关于被告经过技能手法抓取、仿制原告网站刊登的职位信息,并刊登在被告网站上,法院以为,被告网站对来历于原告网站的职位信息会清晰符号来历,且用户如需投递简历,终究仍是必需求进入原告网站,被告行为给原告构成的流量丢失有限。

  法院在本案中也评议了《反不合理竞赛法》(以下称为反法)第二条规矩的适用,应当有严厉的约束条件,只需相关行为难以由反法详细行为规制条款和其他法令规矩维护,又存在严峻违背诚笃信用准则、公认的商业道德的状况下,才适用该条款,对反法在此类案子中的适用表现慎重情绪。

  前述小葫芦案、斯氏公司案,法院在断定中,首要考量要素是竞赛法意义上的,首要是原告对渠道的运营进行了巨大投入,具有应受法令维护的利益,被告行为损坏了原告的正常运营逻辑,构成流量丢失,削弱竞赛优势,而且损坏技能办法增加了原告服务器压力,增加原告运营本钱。别的,法院还要点重视了被告产品是否有较强的立异增益,重视了用户的志愿与个人信息、隐私权益。但两案也有现实上的差异,小葫芦案案涉数据为未揭露数据,可是斯氏公司案为揭露数据,以此推论原告为不同类型数据设置的技能维护办法的等级也是不同的,这也是后续能够留下评论的问题,不同等级的技能办法、不同类型的数据关于数据爬取方行为的定性是否会有影响。

  智联招聘案中,法院的倾向是反法第二条一般条款的适用应当严厉约束,在本案中,法院愈加重视了被告获取数据量的有限性,依据此并结合其他要素,以为原告的流量丢失有限;并愈加重视了被告产品的立异性,对大众带来了便当。要点说到被告对原告许多数据的调用,是依据用户的授权和志愿,是用户自主挑选、自主操作。

  2021年5月,北京海淀法院一审宣判了微博诉微头条案【(2017)京0108民初24530号】(以下称为微头条案),本案中,原告新浪微博以为字节运用技能手法抓取或由其公司员工以人工仿制方法大规模获取源发自新浪微博的内容,并紧随其后发布、展现在今天头条中,向用户进行传达的行为构成不合理竞赛,遂诉至法院。本案的首要争议点,也是微头条方的重要抗辩的点在于微头条的同步行为取得了用户授权赞同。一审法院的断定思路在于,首要头条方供给的一些用户授权在举证方面是有瑕疵的;而且,用户也不该授权超越其权力规模的内容,头条抓取的是经过新浪微博渠道展现和传达的内容,并非单纯用户生成内容,比方微博渠道为用户内容添附的内容,如@其他微博账号,特有的表情符号等等。此外,微头条的“移植”行为,使得微博公司投入许多资金、技能等本钱树立的竞赛优势,在短期内被严峻削弱乃至消失,而字节公司能够借此敏捷树立竞赛优势,是自私自利的行为,久而久之,会严峻打乱商场竞赛次序,引发商场鼓励失灵,危害顾客长远利益。

  关于本案一审断定,首要尽管法院确定微头条仅有小部分取得的用户授权是有用授权,但在对用户对渠道进行了有用授权的状况下,经授权的渠道能否在原渠道上获取内容,是现在商业中重视的要点,一审断定却并未打开论说,回避了本案的重要争议点。断定中说到用户数据可携权,断定其时,法院提出数据可携权缺少法令依据,但在《个人信息维护法》收效后,四十五条第三款已清晰规矩了“个人恳求将其个人信息搬运至其指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契合国家网信部分规矩条件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供给搬运的途径”,依据该规矩,“数据主体应有权从数据操控者处获取个人信息副本,以及恳求数据操控者直接将其个人信息传输给另一实体。”在我国法令有相关规矩的前提下,数据可携权能否经过经授权渠道帮忙用户抓取前渠道内容的方法完成,也是后续能够评论的问题。

  2021年3月,广州互联网法院一审断定了余某某诉查博士一案【(2021)粤0192民初928号】,本案中,原告有意出售自己的车辆,在与有意向购买人的洽谈进程中,知悉自己车辆的信息能够在被告App上查询,因为查询记载中有较多修理记载,导致余某某车辆的出售价格受到影响。原告据此以为其个人权益受损,遂对被告提申述讼。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案涉信息是否归于个人信息或隐私,法院以为,前史车况信息,无法与特定天然人相关,与在车辆买卖场景下,与其他信息结合相关辨认到个人的可能性较低,不能确定为个人信息。而案涉前史车况信息是否为隐私,法院以为,案涉信息的揭露并未打扰余某的私日子安定,前史车况信息不具有私密性,且案涉信息的揭露有利于确保顾客的知情权,不该确定为个人隐私。

  本案触及到个人信息及隐私的确定,实践中,在许多相关司法案子中,都会将案涉信息是否归于个人信息或隐私的作为一项前置性考量问题,现在司法实践中,原告在诉讼时,通常会申述被告一起侵略其个人信息权益及隐私权,法院会在断定中别离断定。个人信息的确定中,法院的首要区别规范是“辨认性”规范,辨认的途径包含:1. 辨认,从信息到个人(由信息自身的特殊性能够辨认出特定天然人,能够是独自的信息,也能够是信息组合);2. 相关,从个人到信息(已知特定天然人,则在该特定天然人活动中发生的信息即为个人信息)。在隐私的确定中,首要包含:1. 天然人的私人日子安定,法院通常会结合当事人个人日子状况进行考量。2. 天然人不愿为别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法院将归纳考量社会一般合理认知以及有无采纳相应保密办法等要素进行判别。

  2021年4月,北京四中院二审宣判了梁某诉汇法网一案【(2021)京04民终71号】,本案案情与“启信宝案”【(2019)苏05民终4745号】高度近似,但终究法院的断定成果却截然不同。本案中,被告运营的汇法正信网站爬取了带有原告信息的断定书在其网站上向大众展现。原告曾要求被告删去,但并未得到妥善的处理,原告以为被告行为侵略其个人信息权益,故申述。一审法院认可裁判文书触及的信息归于个人信息但不归于个人隐私,被告的搜集手法合法、运用方法合理,为了确保司法权运转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必要要将裁判文书置于社会大众监督之下。关于裁判文书的揭露和再运用需求在公共利益和个人信息利益之间衡量,案涉运用方法不侵略原告的个人信息权益。二审法院侧重提出,裁判文书转载再运用时,需侧重考虑:来历是否牢靠有用,转载发布信息是否实在、无变化,是否引人误解,是否增加了侮辱性、诽谤性内容等要素,在考虑了前述要素后,相同以为被告的运用方法不侵略原告个人信息权益。

  该断定与此前“启信宝案”断定定论发生了较大差异,两案均触及揭露个人信息再运用,此前案子的首要倾向在于以为:个人信息权益的中心在于天然人对其个人信息的知情赞同权和对信息传达的操控权,个人信息主体对信息传达操控的人格权益明显高于现已合法揭露的个人信息流转所发生的潜在产业权益。但本案更重视裁判文书自身即应置于大众监督之下,转载行为只需坚持裁判文书的实在性、牢靠性以及不增加侮辱性、诽谤性内容,此类运用方法就不侵略原告的个人信息权益。实质而言,两案差异点在于个人对揭露个人信息再传达的操控权与裁判文书揭露准则所表现的利益之间的抵触。

  2021年1月,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一审断定了用户诉微视侵略隐私和个人信息案【(2020)粤0305民初825号】(以下称为微视案),原告王某诉称其运用微信账号登录腾讯公司运营的微视App,微视App会获取原告的微信个人信息,包含区域、性别、微信老友联系等,但微视App从未奉告原告,原告也从未清晰授权,原告以为微视App危害其隐私及个人信息权益。一审法院因为微信和微视的运营主体为同一主体,被告在契合法令规矩的前提下,能够将其开发、运营微信App所堆集的用户联系信息在其相关产品中合理运用,微视产品的搜集、运用行为不违背必要性准则。关于是否契合合法性、合理性问题,关键在于被告是否确保了用户的知情权、挑选权和删去权。依据腾讯相关隐私协议,法院以为被告对原告建议的三类信息的搜集运用是会取得用户的明示授权的,微视App对用户微信老友联系的搜集运用为可选项,对用户性别、区域等基本信息的搜集运用为强制性选项,这是微视App运营形式的挑选,具有合理性。且,用户在晋级后的微信和微视App完成对微信老友联系授权的吊销,法院以为确保了用户的知情权、挑选权和删去权。一审驳回了原告的一切诉请。

  近期深圳中院二审断定显现,法院纠正了一审断定中的部分观念,深圳中院以为,微视App强制获取用户区域、性别信息未满意搜集用户信息的必要性准则。关于合理性的准则。原告在卸载微视App从头运用同一账号登录微视App并未勾选赞同授权的状况下,原告作为用户有合理理由信任其现已不再授权微视App运用微信老友联系,微视App后台依然将“告诉推送”界面中“老友参与微视”默以为敞开状况,在后台对已贮存的微信老友联系持续运用的行为不契合王某对其授权行为意思结果的“合理预判”,故微视App在原告二次下载微视App未予授权的状况下持续运用其微信老友联系的行为并未取得有用的用户知情赞同,不契合合理性准则。法院终究以为,被告行为对个人信息权益构成的危害未到达要求危害赔偿的程度,故改判被告付出原告参与诉讼发生的合理费用。

  2021年10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宣判了某大型电商渠道违法处理公民个人信息案(以下称为电商渠道案),本案被告A公司是某电商渠道运营者,被告B公司是该电商渠道内置付出软件的运营者。原告吴某是该电商渠道的注册用户。原告诉称,其误触了列表中的银行相关功用,得到“暂无银行卡能够绑定”的反应。原告以为上述反应呈现的原因在于被告向银行走漏原告信息,被告A公司在未经其赞同的状况下,将原告实在身份信息传输给被告B公司,严峻危害原告个人信息权益等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法院以为本案涉信息为灵敏个人信息,A公司对外供给原告个人信息的行为未取得用户的独自赞同,也不契合其他法定责任景象,A公司的对外供给行为危害个人信息权益。B公司搜集原告个人信息的行为,相同危害了原告个人信息权益。

  微视案和电商渠道案中均触及了个人信息的同享运用,依据《个人信息维护法》第二十三条的规矩“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供给其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奉告接收方的称号或许名字、联系方法、处理意图、处理方法和个人信息的品种,并取得个人的独自赞同”,可是实践中,怎么确定同一个人信息处理者,尤其是相关公司、合作伙伴之间怎么确定。有些公司在不同的产品App中运用相同的隐私协议,署名为同一归纳的主体,那是否个人信息能够跨App运用,都仍存在必定含糊空间,仍待实践进一步清晰规范。在微视案中,一审法院以为“微信和微视的运营主体为同一主体,能够将其开发、运营微信App所堆集的用户联系信息在其相关产品中合理运用。”这一观念在北京互联网法院断定的“微信读书案”【(2019)京0491民初16142号】中也予以了认可,可是微信读书案为个人信息的跨App运用约束了更严厉的条件,以为要契合用户的合理预期,需取得用户有用的知情赞同,深圳市南山区法院的一审断定的确定规范相比之下是更宽松的,深圳中院予以了必定程度的收紧。

  在电商渠道案中,杭州互联网法院相同掌握了相对严厉的规范,以为渠道未经答应向内置软件(应归于合作伙伴范畴)供给用户信息,侵略用户个人信息权益,应取得用户的独自赞同。

  2021年是反独占法令较为会集的一年,除了备受重视的抖音诉腾讯的屏蔽封禁案子外,在数据独占范畴,也有新申述的案子值得重视。如2021年11月,新浪微博因回绝答应数据被蚁坊公司申述数据独占。蚁坊公司以为,国内已不存在能与新浪微博构成有用竞赛的微博渠道。蚁坊公司称,自己开发的舆情监测剖析体系在主管部分及时发现、消除不良信息,净化网络环境的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微梦公司回绝答应其运用新浪微博数据供给政务舆情监测服务,严峻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并将严峻约束相关商场的竞赛及技能立异,构成乱用商场分配位置的独占行为。现在,该案现已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被媒体报道称为我国数据独占第一案,与数据独占相关的规矩有望在接下来的司法实践中进行查验和建构。

  从根本上讲,数据价值的最大化开掘在于推进数据流转,无论是用户个人信息的同享运用,仍是数据抓取,都是数据流转的重要方法。在数据抓取类案子中,法院首要仍是会重视被告行为是否打破原告技能维护办法,数据类型是前台揭露数据仍是后台数据,而且也会侧重考虑被告的行为是否对社会和大众具有立异增量。除此之外,也应考虑原告采纳的技能办法的等级和功效层次,在后续的司法实践中也应有所区别,对前台技能维护办法较弱的揭露数据的维护力度和打破后台较强等级的维护办法应有所区别。在国家深化推进建造大数据要素商场的布景下,推进数据敞开、同享、买卖是大势所趋,企业的数据应当以何种方法推进哪些数据在企业间及政企间流转,都是值得讨论的问题。

  个人信息维护范畴,2021年还有许多新申述的案子触及到个人信息维护,表现了个人信息主体权力认识的觉悟和提高,包含未经用户赞同推送商业短信,用户建议危害个人信息及隐私权;而且在许多大楼、居民区依然强制要求进行人脸辨认时,有公民提申述讼。《个人信息维护法》等相关法令法规也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强化维护供给了重要的法令武器,企业应愈加重视。而且,在触及到个人信息的流转和运用时,司法实践掌握规范较为严厉,企业需求慎重对待,遵循《个人信息维护法》等相关要求,做好个人信息流转的合规作业,尤其是同一渠道企业界跨App的运用以及与合作伙伴之间的信息同享,都也值得司法、职业和理论界一起探究出契合职业实践和法令规范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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